返回陕西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陕西渭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06-09-25 20:41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一、起草背景

8月23日由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试点制度安排做出的调整和完善

《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的要求,在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连续性的前提下,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主要有五项:

1、改革动议。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2、合议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3、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4、改革方案修改。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

5、停牌安排。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

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规范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没有就改革方案和相关主体提出明确的政策导向。《管理办法》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方案制定和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导向:一是明确改革方案应当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当包括稳定股价措施、异议非流通股股东退出安排等相关内容;并为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组合运作提供了操作路径。二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发合 电话:029-8729159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