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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核实商贸流通设施灾后重建相关事项的函
2008-03-10 08:36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各省的灾后重建项目相关数据已陆续报来。经与财政部沟通,需对有些事项进一步明确,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具体如下:

  1、原调查表中“农产品市场”项的大棚和门店分别统计因灾损失情况及重建计划,商业附属设施栏不用填写。

  2、原调查表中“重建方式”栏中的重建和修复项分别统计重建和修复总投资。

  3、进一步核实“养蚕大棚”和其他项受损情况,力求数据准确、合理、说服力强。

  4、调查汇总表需经当地省级民政主管部门盖章,否则数据不予采纳。原上报表有民政部门盖章的,重填的调查表不需再盖章。

  5、为便于与财政部的进一步沟通,就受损设施还需明确受损设施单位名称、地点等,各地还需上报商务流通设施灾后重建项目明细。

  请重新填报相关调查表(见附件,在http://scyxs.mofcom.gov.cn/政策发布栏下载),于3月6日前上报(附电子表),过期不候。

  联系人:王敏    电话:(010)85093881 85093884(传真)

  电子邮箱:jsb3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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