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家电下乡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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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9 17:34 文章来源:临渭区家电下乡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中标销售企业、辖区各家电下乡备案网点、各乡镇办财政所:
为了加强对家电下乡备案网点的有效监管,确保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经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1、辖区家电下乡备案网点,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开具的家电下乡售货发票上必须加盖“临渭区家电下乡管理专用章”,凡未加盖此章的票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补贴申报事宜。在此前产生的购买信息须在11月1日前申报完毕。各备案网点今后从国税部门领取发票后,应持税票领购本及税票到区家电办登记并加盖“临渭区家电下乡管理专用章”。
2、对省内市域外的购买者,必须在临渭区邮政储蓄网点开具储蓄存折,作为补贴帐户。
3、各网点经营的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和规格只限于备案时登记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如有变动,应事先征得区家电办同意并主动到区家电办申报备案。
4、各备案网点不得为其它网点代开票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骗领补贴行为。
5、严格执行限价、限购政策,产品售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每种产品每户限购2台。
6、按规定严格资料审核和信息录入。
7、各备案网点要设置必要的便民设施,热情为群众服务。
8、妥善保管购买人资料,不得由此对购买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条件的购买人,网点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现场审核无误后复印留存,并当面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再次复印无效”条章,将原件退还购买人。
9、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要如实逐一进行登记并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这部分产品的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