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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机动车可自主选点 我省修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09-28 10:33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获悉,正在审议中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上路巡查、非营业性运输等都作了新的规定。据悉,这是继2003年8月、2004年8月后,我省对此条例的第三次修订。

  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内容,规定“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点维修车辆”。

  修订草案将“上路巡查”制度,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确需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时,应当与公安、纠风等相关部门联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

  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条例草案对非营业性运输作了进一步的界定,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运输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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