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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洋工程”条例:只有保护好才能利用好
2006-10-09 11:56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如同古老与现代的完美融合,我们的海洋开发与管理同样要合理开发与保护性利用相结合,建设与防污相结合。(图为2006年8月29日,瑞典“哥德堡”号仿古船缓缓驶抵上海国际客运中心码头。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海洋工程日渐增多 防治污染“有法可依”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无论是围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岛,或者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后都将遵循国务院日前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为此8日举行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消息。

《条例》共分八章、59条,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加强法制化管理,加强科学保护与利用是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方向。(图为中国第22次南极考察队考察队员采集浮游生物的场景。2006年1月18日摄 新华社发)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说,作为200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海洋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近年来,跨海路桥建设、围(填)海工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油气开发、海底采矿、海洋倾倒、航道整治、海上采砂以及建设人工岛等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工程和海洋空间利用工程越来越多,在给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造成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每年新增近400个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王飞说,“特别是一些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开发活动,使局部海域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海洋环境质量不断恶化,造成海洋资源的浪费和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这些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条例》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我国首次明确“海洋工程”范畴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随着《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海洋工程”的范畴。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说,此前,由于200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界限不明确,许多应该按照海洋工程进行环境管理的建设项目仍然被视为海岸工程进行管理,十分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再加上两类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使得管理上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给工程建设单位留下了界限不明的法律空隙,导致了许多违规乱建现象,造成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

此次制定《条例》,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法律概念,界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范围,规定了两类工程的界限划分,为海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必须听证: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今后,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图为在深圳市的“前海片区填海计划”启动仪式上,运输车辆整装待发,图中远处便是即将填埋的海面。南方都市报记者 韩一鸣 摄)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随着土地“闸门”的紧缩,我国沿海一些地区近年来“向大海要地”,越来越多地实施围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同时,我国将“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还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目前,沿海地区向大海要地的倾向已经出现。”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说,“在《条例》中,围填海工程是所有海洋工程中门槛最高的,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必须举行听证会。”



伴随汽笛的长鸣,“中国海监27”号驶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码头,执行首航任务,这艘新型千吨级多功能海监执法公务船的正式服役,标志着中国海监执法装备能力的提升。(新华社记者 李斌 刘海民)

海洋工程“违法”:罚款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围填海、修建人工岛、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建设大型海水养殖场……今后,这些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如果违反国务院日前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被处以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的罚款。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条例》除规定“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等措施外,还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实际上不止20万元。”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一些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另外,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都可能超过20万元。”林山青说。



授权发布:《防治海洋工程建设污染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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