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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摘编之一
2006-09-26 08:36  文章来源:渭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最近,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大调处活动,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和谐因素。为便于群众了解有关信访知识,本报从今日开始特摘要选登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记者 江 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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